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为提示情侣理智对待感情,减少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概况、特点、起因、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分别为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计52件。
二、案件主要特点
1 诉讼标的相对较小。
2 .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
3 .多数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
4 .金钱往来与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交织。
三、案件发生原因
1 .诉讼便利。
2 .财务混同。
3 .恋爱功利。
4 .感情破裂。
四、防范和处理纠纷建议
为防范和妥善处理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1 .忠诚对待婚姻。
2 .注意留存借贷证据。
3 .不存在借贷慎重留痕。
4 .积极应诉和谐为上。
四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未能证明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还款的表示,被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8月间,杨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唐女士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杨先生向唐女士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唐女士偿还该7.6万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唐女士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2018年10月开始,杨先生多次催还款项,唐女士要求杨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杨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后唐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经承办法官对本案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答疑,唐女士撤回其上诉。
典型案例二
被告抗辩转账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认为借款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徐先生在与安女士交往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安女士的银行卡内转账12万元,并附言:借给安女士付按揭款。分手后徐先生起诉安女士要求其还本付息,安女士抗辩其未看到转账附言,且该笔款项性质应为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徐先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安女士支付12万元的转账凭证,且附言写明:借给安女士付按揭款,上述事实能够初步证明涉案款项系借款。现安女士抗辩涉案款项系赠与,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安女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三
购车登记于对方名下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资人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否则难以认定为借贷。
基本案情:
李先生持银行卡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21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登记于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购车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发送语音称:有朋友询问车辆来源,其说是男友帮其换车。后李先生起诉要求宋女士偿还购车款。双方均认可购车后用于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李先生仅依据其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购买车辆发生在李先生与宋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且购买车辆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条直至双方分手。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李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四
双方经济往来众多,仅针对其中一笔提起民间借贷之诉,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
卢女士、赵先生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卢女士向赵先生转账7.5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卢女士以该笔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赵先生辩称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赵先生提前垫付的租房及购买家具的费用。
裁判结果:
因一审中赵先生未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与卢女士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在卢女士向其转账7.5万元之后,赵先生还陆续向卢女士转账多笔,数额达17万余元。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相互之间存在数十笔汇款,涉案7.5万汇款发生前后双方亦存在多笔汇款,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就单笔7.5万元汇款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如就往来款项存在争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