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虚假诉讼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社会影响恶劣。防治虚假诉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政策制定时要有博弈思维,充分考虑被规制对象可能采取的规避措施,提高政策的有效性;二是建立查处虚假诉讼的激励机制,提高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三是完善赔偿责任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成本。
▐ 一、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
在主体要件上,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司法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主体;在行为要件上,单方捏造和双方串通均可构成虚假诉讼,但只有虚构基本案件事实才构成虚假诉讼;在主观要件上,虚假诉讼人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之故意;在结果要件上,妨害诉讼是必然要件,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是必然要件。实践中,虚假诉讼认定争议较大的是虚假诉讼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的认定。
(一)单方捏造和恶意串通均可构成虚假诉讼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虚假诉讼。即无论是单方捏造还是多方串通,只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16条也对恶意串通型和单方捏造型虚假诉讼作了规范。因此,单方捏造和恶意串通均可构成虚假诉讼。
(二)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范围
只要当事人有基于捏造的事实启动相关诉讼程序之行为,即可认定为虚假诉讼,至于程序是否启动,不影响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
(三)当事人捏造哪些事实起诉会构成虚假诉讼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只有捏造基本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才构成虚假诉讼。
当事人捏造基本案件事实的行为既包括凭空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包括恶意制造事实存在假象的行为。
(四)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不同于捏造全部案件事实
哪些事实属于案件基本事实,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本文倾向于认为,捏造直接决定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要件事实的,构成虚假诉讼。
(五)“假离婚”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实践中,有人将当事人在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通俗地称为“假离婚”。此类行为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倾向于认为,当事人在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起诉离婚,虽然动机不值得提倡,但当事人结婚的事实真实存在,离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虚构案件基本事实,不属于虚假诉讼。
(六)当事人有意制造管辖连接点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当事人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有意制造连接点或者增加被告以达到由特定法院管辖的目的,或者会有意提高诉讼标的额以达到让更高级别法院管辖的目的,但是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此类诉讼行为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
(七)依据“白合同”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实践中,明股实债、明为租赁实为买卖等“隐藏行为”大量存在。此类“隐藏行为”本是各方当事人有意为之,当事人依据作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白合同”起诉往往是请求对当事人全部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因此,此类诉讼并不属于“无中生有”等虚构基本案件事实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
▐ 二、虚假诉讼的惩处措施
根据《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如果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请求。本文倾向于认为,人民法院在查实虚假诉讼后,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对虚假诉讼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虚假诉讼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116条、1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虚假诉讼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三)追究虚假诉讼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行为只要产生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就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查实虚假诉讼后,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四)提出对虚假诉讼人处以纪律或人事处分的建议
《整治虚假诉讼意见》第5条还规定了两种处理虚假诉讼人的方式:一是通报,即要让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监察机关了解相关人员虚假诉讼行为,以便于相关单位作出行政、人事处罚以及违纪处理;二是司法建议,即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 三、虚假诉讼的防治
对虚假诉讼的防治,应当对症下药。根据虚假诉讼人的行为动机,虚假诉讼可分为虚假确权型、政策套利型、逃废债务型和恶意侵权型四种类型,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虚假诉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虚假确权型虚假诉讼的防治
虚假确权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使人民法院确认其本不享有的权利而虚构基本案件事实提起的诉讼。“手拉手”调解是常见的虚假诉讼表现形式。债权等相对权只对债务人等特定主体发生效力。当事人通过自愿处分权利进行调解,对第三人利益影响小,虚假诉讼的风险也小。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绝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对第三人利益影响大,虚假诉讼的风险大。对于后者的调解,人民法院应更加注重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政策套利型虚假诉讼的防治
政策套利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车辆限购等调控政策或者享受拆迁补偿、社会保险等政策福利,虚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劳动关系等基本事实提起的诉讼。防治此类虚假诉讼的主要方法有:一是进一步优化政策,多用引导和激励手段而非禁止和限制手段来实现政策目标。二是在制定政策时要有博弈思维,充分考虑管理对象可能采取的规避措施,通过制定完善的政策增加当事人规避成本。三是对通过司法开展的交易采取相同的限制政策。
(三)逃废债务和恶意侵权型虚假诉讼的防治
逃废债务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承担而虚构债务或者优先保护的债权等基本案件事实提起的诉讼。恶意侵权型虚假诉讼是指以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虚构基本事实提起的诉讼。
从制度构建的角度看,对这两类虚假诉讼,可增加虚假诉讼人的成本,让虚假诉讼人无法通过虚假诉讼获利。
(四)完善虚假诉讼信用责任制度
相较于财产责任,信用责任可降低违法行为人的信用评价,减少其所能获得的交易机会。与财产责任相比,信用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遏制功能更强,更有利于防范和减少虚假诉讼行为。
(五)完善审判服务和管理制度
审判服务和管理会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查处虚假诉讼,需要完善审判服务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