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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被控窗体底端职务侵占 谷泰律师巧用策略脱罪


2017年2月4日,刘某向袁某借款150万元,利息为每月4.0%,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至12月。在借款当日,刘某告知,该借款是用于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混泥土供应款。同时,刘某向袁某出示了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签订的《混凝土供应合同》。鉴于刘某持有上述合同,并且当时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胡某也在现场证实此事,袁某就同意出借150万元给刘某。当时,刘某直接将其中的140万元交给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胡某,以作为支付混凝土货款,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了两份各收到70万元混凝土供应款的收据。

后刘某未能在约定还款期限还款,袁某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令支持袁某诉请,判决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袁某承担还款责任。

得知被判担责后,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向龙华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刘某利用担任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让其表哥刘某某出具虚假的委托书,委托该项目发包方深圳B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A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然后让该公司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其中140万元转给被告人刘某,用于其个人开支。刘某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后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谷泰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案涉资金来源、用途、去向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在明确案涉资金来源于刘某对外借款、用于公司归还工程款后,辩护律师向嫌疑人及家属提出办案思路:需启动民事案件,由向刘某出借150万元款项的债权人袁某起诉刘某及公司,通过民事案件确认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还款责任,这样才有利于确认刘某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

谷泰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刘某客观上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财物的行为。首先,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时,B公司、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A公司三方均知晓付款经过,刘某并未参与付款过程;其次,刘某并未私刻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印章,也未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名义签字;

2、刘某主观上无侵占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故意,A公司将收到的150万元中的140万元支付给刘某,是A公司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系刘某向其借款,二者之间形成民事借款合同关系;

3、刘某行为并未侵犯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权。B公司转款时,B公司与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与A公司、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刘某之间均未办理决算,无法确定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应付款。B公司将150万元转入A公司后,该150万元所有权属于A公司,A公司享有处分权。

因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40万元,实际是A公司与刘某之间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谷泰律师辩护意见,判决刘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