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呼吁重判宋喆,“严刑峻法”真能让社会变得更美好?
10月18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宋喆在担任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期间,在共犯修雨乐的协助下,利用职务的便利共计侵占单位业务款230余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宋喆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宋喆原本不属于公众人物,但是王宝强的一则“离婚声明”,让他从幕后走向台前,一时间为千夫所指,沦为过街老鼠。从宋喆被判刑的推送占领朋友圈的速度,我们大致就可以了解到群众的关注程度。
从呼吁重判宋喆,联系最近发生的“坐霸事件”,群众对于“严厉的刑事处罚手段”似乎越来越偏爱,寄希望于“严刑峻法”实现理想社会的憧憬,表现为动辄就呼吁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刑事处罚并非目的,而只是社会治理手段。作为一种治理手段,严刑峻法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判断其是否恰当,关键要看严刑峻法是否有利于社会,是否有利于提升群众的生活品质。
我们很容易想当然地认为,严刑峻法当然有利于社会。因为站在罪犯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哪怕很轻微的犯罪都会受到很重的处罚,出于对刑罚的恐惧,犯罪率就会减少。这种认识自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绝对。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种认识的不全面之处。比如,我国至今仍保留着死刑,而且在故意杀人罪的场合,死刑案例较多。日本虽然也有死刑,但日本实际上很少有适用死刑的案例,比如江歌案的凶手陈世峰,尽管身背两罪(杀人罪和恐吓罪)也才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显然在我国杀人的代价更严重,因为更容易被适用死刑,如果前述认识成立,我国的杀人犯罪率应该显著低于日本才对。但事实是,并没有有效数据显示我国的杀人率明显低于日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这一“悖论”可以从犯罪心理学上找到答案。以谋杀犯举例,人为什么要谋杀呢?是因为不懂法律?恐怕这个答案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杀人偿命在我国几乎是妇孺皆知的道理。
答案在于“侥幸心理”。多数谋杀犯并非是不怕处罚,而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警察抓不到自己”。正是这种“迷之自信”,让许多人即便知道杀人要偿命,仍然敢于害人性命。
不可否认,如果刑法规定的处罚比较严重,的确会减少犯罪。但我们也可以预见,如果一个国家规定“随地吐痰的,处3年有期徒刑”,即便犯罪率很低,这也是个可怕的国家。
笔者认为,相比起严刑峻法,有效执法显得更为重要,更有利于减少违规行为,只有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向社会良治的目标靠近。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实际执行的规则才是现实法律。
“座霸”是不讲规则的代表,但是其“霸”的底气不在于国家奈何他不得,而是受害人奈何他不得,因为现场的执法者没有有效执法。执法人员在完全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没有行使自身的权力,这才是小事件被无限放大的根源。
刑法应保持“谦抑性”,相比起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应是末位的选择。动辄要求用刑事手段惩罚违规者,同“棍棒教育”一样,体现出的是一种简单化的治理思路,并非社会治理的良策。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贝卡利亚这个判断至今仍体现出理性思维的光芒。这一判断不仅适用于刑事领域,在行政领域同样适用。
实现社会的良治,仅依靠严刑峻法行不通,使法律尽量完善合理,有效地执法,公正地司法,多方面共同努力才是向目标靠近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