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点击数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重要量刑依据,但是在法律案件中,如何认定实际点击数是律师辩护和质证思路。
实际点击数是指“淫秽电子信息”的有效点击数。
一是必须是“淫秽电子信息”,二是必须是有效点击。
在实例案件中,涉案的传播方式通常是因网站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或者网盘存储了“淫秽电子信息”。通过会员或广告费的形式收费牟利。
而重要量刑依据就是“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点击数。
但涉案人为了更多的吸引人点击,制造“热度”,往往会在网页中起始点击量就人为设置一个较大的点击数,另外在运行过程中,还会人为增加点击数,只是为了增加广告收入人为制造的虚假点击数,而这些并不是实际点击数。
另外,在一个正常普通内容的网页上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该网页本身的点击数并不代表“淫秽电子信息”链接的点击数。因为这个网页本身并不含有“淫秽电子信息”。只有通过“淫秽电子信息”链接才能触达“淫秽电子信息”。
还有一种情形,在案件情节中,正常网页中含有“淫秽电子信息”链接,但点击后还是正常普通网页,涉案人只是为了增加广告收入,设置了虚假的“淫秽电子信息”链接。这类也不能计算成“淫秽电子信息”链接的实际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