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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罪?



发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当今社会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总会在发票相关的行为上无意识地触碰法律的底线,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如何进行量刑,现就虚开发票所涉犯罪问题进行梳理并分析如下: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的行为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主观需存在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罪一般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根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就虚开发票罪而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虚开发票罪”)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就虚开发票罪而言,“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行为人虚开发票行为的量刑要结合发票的份数、开具金额以及给国家税款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发票的真伪、来源等各个方面综合考量。


四、结语

结合上述研究,虚开发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极有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演变成犯罪行为,从而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在此笔者奉劝,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避免虚开发票这一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所涉问题均系笔者个人的解读与分析,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各位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