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小丽与小明于2020年结婚,婚前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如发现任何一方有以上行为的,过错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无过错方130万元名誉赔偿金,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的抚养费。”
夫妻俩婚后相处融洽,今年元月,小丽突然发现小明长期与前女友保持“地下情人”关系,小丽有如晴天霹雳,遂前来咨询《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现状到底如何呢?
二.忠诚协议的司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缺少对其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的明确法律规定,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缺少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导致裁判中法院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纠纷需要审判机关作出回应,各地区法院制定了地区性的审判参考标准,但各区域间的审判标准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态度不一,这会导致在忠诚协议纠纷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综合各地法院的判决,对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持两种态度:
1.否定夫妻忠诚协议
(1)结合《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认为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力;
(2)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而订立的,虽然该份协议是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是不属于《民法典· 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2.支持夫妻忠诚协议
(1)在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基于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有效;
(2)当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处过错方按照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赔偿无过错方,依法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说法
关于小丽与小明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小丽仅以小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
2.根据上述关于忠诚协议的司法现状分析可知,如果小丽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忠诚协议》很可能因地区差异、案件受理的法院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命运”。
3.协议中约定的“净身出户”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过度剥夺当事人权利的嫌疑,故不承认其效力或者法院认为该条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对其进行调整。
4.协议中约定的“过错方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因此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夫妻忠诚协议》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各地区法院依据不同的审判标准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态度不一,导致忠诚协议的效力尚不确定。因此,非过错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选择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更为妥当,协议内不提婚内过错与否,也不与离婚挂钩,只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具体协议起草与签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此最大程度确保协议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