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诉乙方、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 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中民初字第 号判决书、 年 月 日 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高民终字第 号判决书判令:乙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万元及相应利息,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元和财产保全费 元由乙、丙方承担。因乙、丙方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于 年 月 日向 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 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待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乙、丙方对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持异议。
二、为提高本案执行效率,甲、乙、丙三方约定:
1、乙方确保按如下期限还清本金: 年 月 日前偿还本金 万元; 年 月 日前力争还清余额 万元。如不能按时还清,第二笔还款不少于 元,余额最迟于 年 月 日前还清。另外,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 元,也于 年 月 日前一次给付甲方。
2、乙方如能如期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3、在乙方未履行完毕上述清偿义务之前,甲方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