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当事人作为会所实际控制人,最初以“组织卖淫罪”这一重罪被立案侦查,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风险。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反复比对全案证据,发现其内部管理结构并未达到“组织卖淫罪”要求的严格控制程度,更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经过多轮交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量刑门槛直接由“十年以上”降至“五年以下”,极大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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