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深耕打磨多年,
对“股东出资纠纷案”有诉必胜
2012年2月29日,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至100万元,其中股东B认缴72万元,C认缴18万元。次日,B、C将增资款90万元存入A公司验资账户,但同日该笔资金即被一次性全额转至案外人D公司。2025年2月,A公司以B构成抽逃出资为由,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72万元出资本息共计116万余元。
B委托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张银德、张娇律师为其代理。律师指出:B已足额完成出资,资金转出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C操作,B未参与亦不知情;且A公司在另案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曾自认“增资90万元由C出资,B未进行任何出资”,与本案主张自相矛盾,缺乏证据证明B存在抽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资金转出系B行使并从中获利,其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靠日复一日的沉淀,打磨文书,熟记法条,梳理证据,锤炼表达,在股东出资纠纷领域拥有扎实的基础和经验,有诉必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百万元经济损失,挽救了当事人的困境,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该案提醒各类市场主体:股东出资纠纷应当严格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随意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其他股东。同时,公司在起诉前应依法履行催缴等前置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而败诉。